十九大报告非常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,并重点指出,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,要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,完善承包地“三权”分置制度。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,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,保障农民财产权益,壮大集体经济。确保国家粮食安全,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”。报告精神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到法律之中。我国正在进行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的修订工作,相关修订草案已经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。结合十九大报告精神,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中应当重视下列几个问题:
第一,定义三权内涵,把握分置精神。坚持所有权,稳定承包权,放活经营权。土地集体所有是根本,要得到保障。修订时要着重突出所有权的监督和收回功能。土地承包(经营权)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。承包权与所有权既是派生关系,也是内在体现。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,承包权并不是一种纯粹私有的权利,其性质要与土地集体所有权联系起来考虑。要保持长久不变,三十年延长是长久不变的体现形式。经营权由承包权派生。经营权可以定义为一种真正的用益物权,宜统则统,宜分则分,但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由选择权,尊重其意愿。
第二,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设定合同。鉴于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,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修订必须将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重点。诸如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,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,必须予以更详细、更明确的规定。这既是物权内容法定的要求,也是减少相关纠纷的需要。土地经营权,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,有十分迫切的产权明晰要求(融资需要),这要求法律必须对土地经营权设定合同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。当然,在一些内容上,法律也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。
第三,强化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的登记。稳定承包关系的重要法技术是进行登记。《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》强调,“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”,要“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”、“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”。《三权分置意见》进一步指出:“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。确认‘三权’权利主体,明确权利归属,稳定土地承包关系,才能确保‘三权分置’得以确立和稳步实施。”土地经营权也应当加强登记。土地作为不动产,其公示方式自然应当是登记。登记对于保护承包人和经营人意义重大,登记有利于物权公示,有利于促进产权流转,从而促进资源更合理的配置。
作者:张保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